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扩大资源市场双向开放,证监会正式宣布《关于上海证券生意所与伦敦证券生意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营业的羁系划定(试行)》(以下简称《沪伦通羁系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凭证市场相关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证监会对《沪伦通羁系划定》征求意见稿作了响应的修改完善,涉及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刊行存托凭证(GDR)后的限制兑回期、境外基础证券刊行人在境内刊行存托凭证(CDR)后实验配股等。
《沪伦通羁系划定》共三十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沪伦通CDR刊行审核制度。对相关批准程序、申报文件清单、保荐尽调、会计审计安排和CDR批准数目上限等作出划定。二是明确CDR跨境转换制度安排。对境内证券公司加入跨境转换的条件及相关资产和投资行为等作出划定。三是明确CDR一连羁系要求。对季度报告、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作出差别化安排。四是明确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刊行GDR的羁系安排。对GDR刊行条件、刊行价钱、限制兑回期以及加入GDR跨境转换的境外券商和存托人作出划定。五是强化羁系执法,明确相关市场加入主体的执法责任。
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有关方面继续做好沪伦通相关准备事情,坚定不移推进我国资源市场对外开放。上海证券生意所和中国结算也将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营业规则。